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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办好・语规范】《政务服务改革工作用语规范》解读第三期

作者:小编 日期:Feb.13.20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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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办好・语规范】《政务服务改革工作用语规范》解读第三期(图1)

  2025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用语规范》,涵盖政务服务基本概念、政务服务事项、网上政务服务、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流程、政务服务改革6大领域,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提供了权威支撑。为帮助我市企业和群众准确理解规范内涵,让政务服务办事更省心、更高效,“枣办好・语规范”专栏持续发力!本期要解读的是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向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统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流程规则,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明确名称、编码、类型、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以及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法定办结时限、收费、办理结果、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一般要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统一身份认证标准、规范身份认证渠道、建立身份认证结果纠错机制,为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公共支撑,实现用户身份信息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无感漫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1〕105号)

  (2)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统一身份认证标准、规范身份认证渠道、建立身份认证结果纠错机制,为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公共支撑,实现用户身份信息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无感漫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1〕105号)

  (2)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